【資訊安全】TM-E-1(Part 3)
本文接續上一篇文章,繼續介紹香港金融管理局(簡稱HKMA)發布的《電子銀行的風險管理》(簡稱TM-E-1)。
4. Customer security
4.1 Authentication of customers
4.2 Notifications sent to customers
4.3 Customer awareness and education
4.4 Customer protection
第四條是關於客戶保護措施,如身分驗證方式、客戶通知、安全認知及教育訓練、客戶權益保障。
客戶申請電子銀行服務時,無論是透過網路或臨櫃申請,認可機構應驗證申請人的身分(如上傳/檢視身分證明文件),確保為當事人親自申請。此外,客戶必須驗證身分後,才能登入網路銀行。
目前多數的電子銀行採用固定密碼登入,客戶須輸入代號(ID)、使用者名稱和密碼,部分電子銀行還會要求輸入圖形驗證碼(CAPTCHA)。雖然香港金融管理局(簡稱HKMA)未要求客戶登入電子銀行時,採用雙因子驗證(2FA)身分,但是部分國家(如新加坡)已有相關規定,認可機構可自行評估是否採用。
另一方面,HKMA要求客戶辦理高風險交易前,必須經過雙因子驗證身分。目前常見的第二個驗證因子如電子憑證、OTP(含OTP Token、簡訊OTP)。
認可機構應建立密碼設定原則(如最小密碼長度、密碼複雜度),以防止密碼遭到暴力破解,而且應定期提示客戶變更密碼。除此之外,認可機構應落實權責劃分,避免密碼在產生、發行或重置的過程中外洩。
先前提到,HKMA要求客戶辦理高風險交易前,必須經過雙因子驗證身分。認可機構可以定義何謂高風險交易,但應至少包含以下3種類型交易:
1. 非約定轉帳。
2. 交易對象為高風險族群,而且客戶未約定交易對象。
3. 線上權益移轉(如信用卡點數),而且客戶未約定交易對象。
不僅如此,認可機構應將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帳戶、變更帳戶資訊(如密碼變更、聯絡資訊)視為高風險交易指示,要求客戶進行雙因子驗證身分。但如果認可機構僅開放臨櫃設定,那就沒有上述疑慮。
為了協助客戶即時發現未經授權交易,認可機構應於客戶發起高風險交易時,盡快通知客戶。通知內容應包含交易對象、交易類別、交易金額等交易明細。認可機構如果有提供信用卡服務,當客戶透過無卡支付(CNP)交易金額達一定門檻時,也應即時通知客戶。另外,為了避免通知未送達的情形發生,認可機構應建立替代通知管道。
認可機構應提示客戶安全須知及使用責任(如妥善保管密碼),建議於官方網站、電子銀行登入頁面和服務約定書提供相關指引,並定期更新內容。認可機構也應建立釣魚網站偵測機制,即時發現偽冒網站,避免客戶權益受損。
同時,認可機構應基於平等原則,除非有不當交易行為,或對於保管身分驗證機制有過失(如遺失OTP Token),否則客戶不需替未經授權交易負責。最後,認可機構應遵循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或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(PCPD)發布的相關指引。建議認可機構於服務約定書中明定上述條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