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資訊安全】金融機構運用新興科技作業規範(Part 4)

Chin-Cheng
Dec 5, 20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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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接續上一篇文章,繼續介紹《金融機構運用新興科技作業規範》(以下簡稱「作業規範」)。

第四條 自攜裝置安全控管
一、自攜裝置係指非屬公司資產、透過該裝置以無線或有線通訊方式連接至銀行內部網路,存取作業系統或檔案服務。

第四條談到自攜裝置(Bring Your Own Device,簡稱「BYOD」)的安全控管原則。第一項是自攜裝置的定義,如果裝置(例如手機)是員工私人物品,而且該裝置可以連接到內部網路,則屬於自攜裝置,常見的例子像是員工透過私人手機閱讀公司郵件。如果該裝置是由公司配發(例如銀行提供開發單位測試用手機),就不屬於自攜裝置。

考慮到自攜裝置一般都指手機,本文的舉例也以手機為主!

二、應制定自攜裝置管理政策,至少每年檢視一次。

第二項要求銀行制定自攜裝置管理政策,並且每年檢視一次。對於不開放使用自攜裝置的銀行,可能會直接引用作業規範的內容。建議評估人員向受評機構徵求自攜裝置管理政策,確認銀行是否依據現行作業規範修訂政策。

三、應列出允許使用之自攜裝置類型、作業系統、應用系統或服務。

第三項規範銀行要列出允許使用的自攜裝置類型(例如手機、平板電腦、筆記型電腦等)、作業系統(例如Android、iOS、Windows、macOS)、應用系統或服務(例如email、VPN軟體)。一般來說,銀行會在自攜裝置管理政策中提供上述資訊。建議評估人員在檢視管理政策時,特別留意有無列出相關資訊。

四、對自攜裝置所採取之相關措施,應先取得裝置持有者同意,以避免爭議。

第四項要求銀行如果要對自攜裝置施加管理措施,應先取得裝置持有者同意,畢竟自攜裝置屬於私人財產,自然得先取得當事人同意。實務上,行員要使用自攜裝置的話,會先填寫申請單,申請單上應揭露使用條款。建議評估人員向受評機構索取相關申請紀錄,確認有無申請人的同意。

五、應列冊管理使用人員與裝置,至少每年審閱一次。

第五項規範銀行應列冊管理自攜裝置,清冊包含使用人姓名及裝置資訊(例如第三項提到的類型、作業系統等),並且每年檢視一次。建議評估人員索取自攜裝置管理清冊,以及清冊檢視/盤點紀錄。

對於熟悉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的人來說,面對任何種類的資訊資產時,應該直覺地想到資產盤點。相同的觀念也反應在主管機關法規中,例如《金融機構使用物聯網設備安全控管規範》也提到要列冊管理物聯網設備。

六、應建置使用人員身分與裝置識別機制(如帳號密碼識別、裝置識別碼)。

第六項要求銀行建立識別機制,確認存取內部網路的人員及裝置為何,而且使用人員身分應與裝置相互勾稽。建議評估人員透過訪談瞭解受評機構的實際做法。

七、應制定自攜裝置連網環境標準,如未符合標準(如作業系統疑似遭破解或提權、未安裝病毒防護、重大漏洞未修復),應限制其連網功能。

第七項是關於自攜裝置的安全管理方式,銀行應定義安全標準(例如安裝防毒軟體),如果自攜裝置未達標準的話,則限制連網功能。例如銀行透過行動裝置管理系統(MDM)監控行動裝置的連網環境。如果銀行不使用解決方案的話,應建立定期檢查機制(例如定期要求提供筆記型電腦的病毒碼更新/掃描結果截圖)。

八、應建置自攜裝置資料保護措施(如資料加密或遮罩),並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。

第八項是資料保護措施,如果有使用行動裝置管理系統的話,通常會替裝置建立一個安全區域,並針對安全區域內的資料進行加密。

九、應制定自攜裝置遺失處理程序。

如果員工遺失自攜裝置的話,應立即通報管理單位進行處理,理想上應刪除裝置上的資料,確保資料不外洩,常見的處理方式像是透過行動裝置管理系統遠端鎖定或移除資料。

讀者可能覺得好奇,為何頻繁提到管理系統?主要原因是部分法規要求(例如第八、九項)比較難建立人工控制點,試想:要如何針對儲存在手機上的資料進行加密?當然如果讀者有相關經驗可供分享,歡迎在下方留言,謝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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